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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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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袁准、代小莉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2015)汝行审字第123号 申请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00550717-7 法定代表人徐洪波,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军涛,男,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袁准,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申请人代小莉,

(2015)汝行审字第123号

申请人汝州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00550717-7

法定代表人徐洪波,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军涛,男,汝州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袁准,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申请人代小莉,女,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计生征字征决字(2014)第97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计生征字征决字(2014)第97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作出的计生征字征决字(2014)第97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审判长  牛莉娜

审判员  张海民

审判员  王朝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