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行审字第14号
法定代表人赵海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彦勋,新郑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刘文选。
申请人新郑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刘文选行政处罚一案,经合议庭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新郑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04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 磊
审 判 员 敬志敏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春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