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夏行初字第00005号
原告姜万领,男,194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法定代表人马兴杰,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伟,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
负责人卓奎君,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班自权,夏邑县司法局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姜万领诉被告夏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原告姜万领否认提起本次诉讼的诉讼行为,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予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姜万领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学献
审判员 刘玉华
审判员 孙 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