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夏行初字第00001号 原告郇登用,男,汉族,1970年3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爱东,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马兴杰,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伟,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学勤,男,汉族,1965年出生。 第三人卜秀英,女,汉族,1966年3月19日出生,系王学勤之妻。 委托代理人闫克礼,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原告郇登用诉被告夏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郇登用请求法院撤销的第三人王学勤、卜秀英的房屋所有权证,系夏邑县人民政府于1996年7月10日颁发。夏邑县人民政府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职能于2004年5月29日由夏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继续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仍应当依夏邑县人民政府为被告,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告知原告郇登用变更被告为夏邑县人民政府,原告郇登用不同意变更。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郇登用对被告夏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学献 审判员 刘玉华 审判员 孙 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