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郑行初字第222号
原告安德广,男,汉族,1957年12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臧梵清,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丽丽,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谢伏瞻,省长。
委托代理人刘杰,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范淮河,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安德广诉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原告安德广因不服河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7月9日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8月15日受理后,于2014年8月29日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德广因与被告之间的行政争议已经通过协商解决,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德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德广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德广负担。
审判长 何信丽
审判员 石 伟
审判员 孙晓飞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