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郑行终字第54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潘海如,女,汉族,1986年7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饶海锋,男,汉族,1982年4月2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高永超,女,满族,1984年10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姚万朝,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素云,女,汉族,1959年11月16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李德耀,局长。
委托代理人段汉杰,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佟帅,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潘海如、高永超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行初字第1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