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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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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海如、高永超诉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二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郑行终字第54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潘海如,女,汉族,1986年7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饶海锋,男,汉族,1982年4月2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高永超,女,满族,1984年10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决 书

(2015)郑行终字第54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潘海如,女,汉族,1986年7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饶海锋,男,汉族,1982年4月2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高永超,女,满族,1984年10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姚万朝,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素云,女,汉族,1959年11月16日出生。

原审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德耀,局长。

委托代理人段汉杰,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佟帅,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潘海如、高永超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行初字第160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