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行审字第8号
法定代表人唐宏伟,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明军,新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规信访科科长。
被执行人苏波。
被执行人曹艳丽。
申请人新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苏波、曹艳丽社会抚养费一案,经合议庭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新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新人口征决字(2014)第96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 磊
审 判 员 敬志敏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春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