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新郑市人民政府与李书理房屋征收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新行审字第59号 申请执行人新郑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胜利,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连栓,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书理。 委托代理人王振安,河南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新行审字第59号

申请执行人新郑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胜利,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连栓,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书理。

委托代理人王振安,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涛,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新郑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征决(2014)00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14年11月25日公开对本案进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李胜利、被执行人李书理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振安、冯涛到庭参加听证。2014年12月5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查期限一个月。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郑市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新郑市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 磊

审 判 员  敬志敏

人民陪审员  白艳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春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