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行审字第16号
法定代表人宋雪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新,新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
法定代表人史政伟,经理。
申请人新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郑州天宏枣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经合议庭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新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新)质监罚字(2014)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 磊
审 判 员 敬志敏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春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