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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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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郑州天宏枣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行审字第16号 申请执行人新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宋雪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莫楠,新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新,新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郑州天宏枣业有限公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行审字第16号

申请执行人新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宋雪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莫楠,新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新,新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郑州天宏枣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政伟,经理。

申请人新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郑州天宏枣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经合议庭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新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新)质监罚字(2014)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 磊

审 判 员  敬志敏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春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