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郑行终字第4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振海,男,汉族,1955年7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化丽,女,汉族,1956年5月1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新闻出版局。
法定代表人朱夏炎,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春民,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李振海因河南省新闻出版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行初字第204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振海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新闻出版局达成和解协议,后上诉人李振海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振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振海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振海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学勇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