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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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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振钢诉登封市人民政府不赔偿行政决定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郑行终字第4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振海,男,汉族,1955年7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化丽,女,汉族,1956年5月1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新闻出版局。 法定代表人朱夏炎,局长。 委托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郑行终字第4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振海,男,汉族,1955年7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化丽,女,汉族,1956年5月1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新闻出版局。

法定代表人朱夏炎,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春民,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李振海因河南省新闻出版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行初字第204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振海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新闻出版局达成和解协议,后上诉人李振海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振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振海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振海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学勇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