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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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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正军诉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复议二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郑行终字第2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正军,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何增涛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晨云,郑州市法制办复议中心工作人员。 委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郑行终字第2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正军,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何增涛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晨云,郑州市法制办复议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文远,郑州市法制办复议中心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新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宋雪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靖,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陶建民,该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好想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聚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磊,河南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正军因诉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正军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正军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和上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

准予上诉人赵正军撤回一审起诉和上诉。

一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以上费用共计50元,由上诉人赵正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信丽

审 判 员  孙晓飞

代理审判员  王 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付亚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