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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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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晓峰诉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行初字第60号 原告韩晓峰,男,汉族,1978年8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顾冬庆,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谢伏瞻,省长。 委托代理人赵阳、范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行初字第60号

原告韩晓峰,男,汉族,1978年8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顾冬庆,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谢伏瞻,省长。

委托代理人赵阳、范淮河,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韩晓峰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晓峰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韩晓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晓峰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晓峰负担。

审 判 长  何信丽

审 判 员  侯 赟

代理审判员  苏 杭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付亚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