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行终字第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靖,女,197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
法定代表人虎强,区长。
委托代理人靳焱顺,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韩靖诉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因不服中牟县人民法院(2014)牟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1月23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靖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靖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韩靖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韩靖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信丽
代理审判员 王 冰
代理审判员 耿 立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付亚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