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张战士等33人诉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土地行政批复二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郑行终字第4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战士等33人(详细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张战士,男,汉族,1973年5月5日出生。 诉讼代表人张登民,男,汉族,1949年9月18日出生。 诉讼代表人张固振,男,汉族,1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郑行终字第4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战士等33人(详细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张战士,男,汉族,1973年5月5日出生。

诉讼代表人张登民,男,汉族,1949年9月18日出生。

诉讼代表人张固振,男,汉族,1981年5月27日出生。

诉讼代表人随爱真,女,汉族,1949年11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国女,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红欣,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法定代表人盛国民,厅长。

委托代理人原乐,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凯,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商丘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梁成斌,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儒仓,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刁亚涛,夏邑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张战士等33人因诉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土地行政批复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行初字第1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战士等33人的委托代理人邓红欣、董国女,被上诉人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的委托代理人原乐、周凯,被上诉人商丘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赵儒仓、刁亚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张战士等33人均系河南省夏邑县歧河乡张集村人;2012年7月21日,夏邑县国土资源局制定了夏邑县第五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拆建补偿安置方案,其中,包括原告张战士等33人所居住的岐河乡张集村等五个乡镇即在其拆旧建新区的试点规划范围之内。2012年7月23日,夏邑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夏邑县2012年第五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听证公告”,并对该县岐河乡张集村村委会发放了夏国土听字(2012)第039号听证告知书。2012年8月3日,夏邑县国土资源局在该局四楼会议室召开了夏邑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听证会并形成听证会会议记录及纪要,参加听证会的部分代表签了名。遂后,夏邑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夏邑县2012年第五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2012年11月14日,夏邑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批准实施夏邑县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的请示》(夏政文(2012)139号),就该县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础数据与二调成果对接暨数据库建设工作成果向商丘市人民政府进行请示,11月30日,商丘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夏邑县会亭镇等24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的批复》(商政文(2012)269号)对夏邑县人民政府的请示进行了批复,原则上同意该县会亭镇等24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2年12月10日,夏邑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上报审批2012年第五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函》(夏政文(2012)148号),向商丘市国土资源局进行报送,请商丘市国土资源局转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同时报送的附件有:1、夏邑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夏邑县2012年第五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审查意见;2、夏邑县2012年第五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情况表;3、夏邑县2012年第五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用地权属明细表。2012年12月14日,商丘市国土资源局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关于上报审批商丘市夏邑县2012年第五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请示》,同时报送的附件有:1、商丘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夏邑县2012年第五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审查意见;2、夏邑县2012年第五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情况表;3、夏邑县2012年第五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用地权属明细表。2012年12月29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针对上述请示作出了《关于夏邑县2012年第五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及建新拆旧的批复》(豫国土资(2012)1359号),同意批准夏邑县2012年第五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并确定建新区面积29.9848公顷,拆旧区面积30.2903公顷,新增耕地面积30.2903公顷。2013年5月10日,原告通过向被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信息公开知悉该批复内容,原告不服,于2014年2月10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4月4日,国土资源部作出国土资复议(2014)13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河南省国土厅作出的豫国土资(2012)1359号《批复》。

另查明,2012年3月19日至6月9日,包括张战士等33人在内的49户与河南省夏邑县歧河乡人民政府相继签订了土地补偿《协议书》,该协议规定了使用每户土地的面积、期限、土地补偿、安置补偿、青苗补偿的具体数额及相应的补偿支付办法。2012年4月16日至4月25日,包括原告张战士等33人在内的40人已分别在“张集村征地补偿领款花名册”上进行签字领款。

原审认为,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第十二条规定:“试点省(区、市)应根据国土资源部批准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在项目区备选库中择优确定试点项目区,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批,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整体审批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据此规定,被告河南省国土厅依法具有对本案夏邑县2012年第五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的请示进行整体审批的职权。本案原告张战士等33人在2012年上半年已和当地政府自愿签订了土地补偿协议并已领取了征地补偿款,已经明确处分过自己关于土地征收的相关权益,且原告代理人当庭对此并未否认;原告对以自己的意志已处分过的权益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保护的,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战士等33人的诉讼请求。

张战士等33人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与歧河乡人民政府签订的征地《协议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协议,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认定上诉人已处分土地权益的依据。二、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上存在错误。三、豫国土资函(2012)1359号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予撤销。1、上诉人的承包地在规划为夏邑县2012年第五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时为基本农田,夏邑县国土资源局在编制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时,没有遵守“避让基本农田”的规定。2、被上诉人作出涉案批复违反群众自愿的原则,作为证实群众自愿依据的听证材料造假,不能作为合法依据。3、试点项目建新区地块选址违反节约用地原则且违反挂钩试点复垦耕地质量提高的规定,根本就不能以挂钩试点为名审批。4、拆旧地块复垦验收不符合规定且以已验收为耕地的地块作为拆旧地块属于严禁的违规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的“搭车”行为。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