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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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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世杰与伊川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2015)嵩行初字第9号 原告:刘世杰,男,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代理人:李跃伟,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川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君,县长。 委托代理人:周伊军,男,伊川县国土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路碧波,男,伊川县国土局干

(2015)嵩行初字第9号

原告:刘世杰,男,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代理人:李跃伟,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川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君,县长。

委托代理人:周伊军,男,伊川县国土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路碧波,男,伊川县国土局干部。

原告刘世杰诉伊川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世杰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刘世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世杰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世杰承担。

审判长  行湘波

审判员  行长石

审判员  常春晓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