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嵩行初字第9号 原告:刘世杰,男,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代理人:李跃伟,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李君,县长。 委托代理人:周伊军,男,伊川县国土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路碧波,男,伊川县国土局干部。 原告刘世杰诉伊川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世杰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刘世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世杰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世杰承担。 审判长 行湘波 审判员 行长石 审判员 常春晓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