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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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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永民、黄全振、张正玲、洪录增诉洛阳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洛龙行初字第4号 原告:陆永民,男,汉族,1947年9月15日出生。 原告:黄全振,男,汉族,1948年11月6日出生。 原告:张正玲,女,汉族,1950年10月15日出生。 张正玲委托代理人:高留宝,男,汉族,19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政 判 决 书

(2015)洛龙初字第4号

原告:陆永民,男,汉族,1947年9月15日出生。

原告:黄全振,男,汉族,1948年11月6日出生。

原告:张正玲,女,汉族,1950年10月15日出生。

张正玲委托代理人:高留宝,男,汉族,1947年3月5日出生,系张正玲丈夫,特别授权。

原告:洪录增,男,回族,1948年9月4日出生。

被告:洛阳市城乡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马朝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刚,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地址: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郭建平,区长。

委托代理人:王扬,河南明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河南科技大学。

法定代表人:孙金风,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清波,河科大后勤管理处副处长,特别授权。

原告陆永民、黄全振、张正玲、洪录增诉洛阳市城乡规划局(下称市规划局)请求撤销河南科技大学21-4住宅楼改造的规划设计审批总图一案,2014年12月23日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件。开庭后,合议庭认为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下称涧西区政府)作为21-4楼的报批单位、河南科技大学(下称河科大)作为21-4楼的产权单位,应当参加本案的诉讼。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追加涧西区政府和河科大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的诉讼。2015年3月19日再次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陆永民、黄全振、洪录增及张正玲的代理人高留宝,被告市规划局委托代理人杨刚,第三人涧西区政府委托代理人王扬,第三人河科大委托代理人张清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审理期限顺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2014年3月,涧西区政府向市规划局上报了河科大21-4危旧小区改造项目总平面图及单体方案审批申请。2014年3月26日至4月5日为报批方案批前公示。公示期间66户居民中17户公示期提出异议。市规划局于2014年4月21日批准了该项目总平图及单体设计方案。

原告诉称:陆永民、黄全振、张正玲、洪录增四人系河科大21-4号楼的业主。2014年3月26日,市规划局对21-4楼改造规划进行批前公示,公示内容包含总平面图、平面户型图等图纸。公示表明,重建楼房为24米楼高,户型设计为一梯三户,退让红线距离为5米,无绿地面积。该公示设计未能依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建筑房退边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控制在24米高度为退让六米,但公示退让距离仅有5米;根据该规定四十五条的规定,旧址改建绿地不能低于25%,而公示的规划根本未显示有绿化率;该批前公示的平面图显示的平面图为一梯三户,其中东二单元北户型住户全部朝北,没有日照,违法国家相关住宅建筑关于居住建筑日照的要求。市规划局对21-4项目违规设计的总图,未尽审查义务,在公示期间原告多次向市规划局反映,仍于2014年4月19日批准该公示项目的设计。被告市规划局未尽审查职责,规划设计违反相关技术规定和居住日照的要求,侵犯了住户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违法的规划设计总图。

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法律证据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证明公示图违犯第二十三条高24米退红线6米。证明公示图违犯四十五条绿地旧区改造不宜低于25%。

证据2、21-4住宅楼改造项目公示图;证明公示图实际退让红线5米,少退1米。

证据3、21-4住宅楼改造项目图住宅部分,证明东二单元北户型全部朝北没有日照。

证据4、规划局出具的处理意见

证明规划局对住户提出的异议事实存在,没有否认问题的存在,仍然违犯常规审批。

证据5、洛涧政(2014)52号关于批复河南科技大学21-4危旧小区项目规划总平面图的函;证明:常安仁胡乱作为,2004年批示已穿越10年。

证据6、公示牌,证明公示牌是市规划局作为。

被告市规划局辩称:一、河科大21-4#楼改造项目属洛阳市涧西区政府负责实施的危房改造项目,该项目经区、市级政府立项审批通过,市规划局所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并不违反有关建筑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河科大21-4#楼位于涧西区景华路与郑州路交叉口东南角,南侧相邻建筑为洛阳市美好家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美景新城项目,2011年11月份,市旧改办将21—4#住宅楼项目纳入危旧小区改造,市房屋鉴定处多次将其鉴定为C级危楼。2012年,河科大21-4#楼住户以及河科大多次向市委、市政府反映和请示危楼改造问题,市委、市政府领导数次批示责成相关部门予以处理,市规划局依据现场勘察情况,结合对前期河南科技大学及郑州路办事处工作的了解,2012年8月份,从规划角度提出两个方案上报市政府。方案一:结合地块自身情况,由河南科技大学采取危旧楼改造的方式进行改造。方案二:结合美景新城未开发地块统一改造,并把地块南侧原河南科技大学锅炉房用地也一并纳入统一改造范围,改造中也可以把21-5#、21-6#住宅楼也统一纳入。2013年3月5日,市旧改办2013年第2次工作例会明确:原则同意河科大21-4#危楼改造地块和锅炉房地块一并规划设计,由市规划局负责尽快实施。涧西区政府、市规划局随后多次协调河科大、美好家园置业有限公司就改造方案进行商讨,未达成一致。鉴于实际情况,2014年1月市规划局提出21-4#危楼改造地块和锅炉房地块的规划技术要点,21-4#住宅楼地块容积率≤3.9,限高30米,锅炉房地块容积率≤2.1,限高30米。2014年3月份,市规划局就该项目组织了专家论证,建设单位按照论证会意见对规划方案进行了完善,容积率指标满足规划技术要点要求,但限于地块的局促性,规划方案存在行政诉状中反映的退让道路红线、绿地率指标不满足规范要求问题;按照建设单位与河科大约定,该项目建成后,东二单元北户型移交给河科大作公寓使用。经市规划局2014年3月20日局务会研究,考虑到该项目为危旧房改造,公示无异议后,按照重要建筑上报市政府呈请市领导审阅。公示期间,21-4#危旧小区66户居民中有17户向答辩人提出异议。4月16日,涧西区政府函告市规划局,“经收集整理居民意见均与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不冲突”,并承诺“居民意见及信访问题由区政府协调解决”,市领导在此函中批示:“该项目为涧西区政府负责实施的危房改造项目,若总图不违犯相关强制性内容规定,应不受少数人影响,抓紧批复,尽快拆除危房,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涧西区政府负责信访稳定工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