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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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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国土资源局与河南新县金久实业有限公司行政赔偿纠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信行申字第4号 新县国土资源局: 你单位因与河南新县金久实业有限公司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的(2014)信中法行终字第62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向本院申诉称,请求:1、依法撤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信行申字第4号

新县国土资源局

你单位因与河南新县金久实业有限公司行政赔偿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的(2014)信中法行终字第62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向本院申诉称,请求:1、依法撤销新县人民法院(2014)新行初字第20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及(2014)信中法行终字第62号行政赔偿判决书;2、改判为驳回河南新县金久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其主要事实与理由是:1、新县国土资源局没有给河南新县金久实业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新县人民法院及时撤销了新县国土资源局的土地登记变更行为,即土地的使用权人还是河南新县金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土地“被他人利用、无法恢复原状”是发生在法院撤销土地变更登记行为之后,在原告河南新县金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土地使用权期间,而不是在土地变更登记撤销之前。2、原告的土地“被他人利用、无法恢复原状”与新县国土资源局无关。新县国土资源局没有为第三人王保元、王春寨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没有规划审批、建筑许可的权力。“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不能与“土地被他人利用”划等号,没有必然性。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后,第三人可以将土地搁置,也可以向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建筑规划;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审查、公示后,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审批。审批后再到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最后再到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建筑许可证。两级法院认定笫三人建房导致原告土地“被他人利用、无法恢复原状”是新县国土资源局的责任,是完全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必须遵行先规划后用地的原则。3、河南新县金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身维权方式不当才是造成“土地被他人利用、无法恢复原状”的根本原因。2006年7月31日原告河南新县金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该地块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此时原告土地还是原状,没有被他人利用。法律规定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不得改变土地现状,河南新县金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完全可以提出异议,阻止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第三人办理规划审批、建筑许可手续,也可以申请新县人民法院“先予执行”阻止第三人王保元、王春寨施工。综上所述,两级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关系错误,导致判决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笫九条第三款,请求指令再审。

本院复查后认为,1、(2006)新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确认:第三人王某某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即在该幅土地上施工且在该庭审时已施工完毕,土地已无法恢复原状。另,该判决撤销了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将土地使用权由河南新县金久实业有限公司变更为第三人王某某的变更登记行为。该判决为生效判决,上述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即原告土地“被他人利用、无法恢复原状”是发生存撤销土地变更登记行为之前,故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第一条理由不能成立。2、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土地变更登记后,第三人获得该土地使用权是导致其被利用、无法恢复原状的直接原因。新县国土资源局没有为第三人颁发建设用地许可证,第三人是在获得土地使用权、没有建设用地许可证情况下利用该土地。该变更登记是造成被申请人河南新县金久实业有限公司实际丧失了该宗土地使用权的直接原因。故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第二条理由不能成立。3、河南新县金久实业有限公司可以选择维权方式,其通过诉讼、向申请再审人举报等进行维权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关于被申请人维权方式不当的第三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申请再审人的申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驳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