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平行初字第0022号 原告刘晴晴,女,2011年2月22日出生,住平舆县。 监护人刘秋娟,女,1987年9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卞凤禄,局长。 负责人李成锋,所长。 原告刘晴晴不服被告平舆县公安局、平舆县公安局杨埠派出所户口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晴晴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请求。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晴晴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勇 代理审判员 勾向阳 人民陪审员 杨鹏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俊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