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平行初字第004号
原告叶星晨,男,汉族,2011年12月2日出生,住平舆县。
法定代理人叶雪峰,男,汉族,1985年10月12日出生,住平舆县,系原告父亲。
法定代理人高妞,女,汉族,1987年2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平舆县公安局万冢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张海生,所长。
原告叶星晨不服被告平舆县公安局万冢派出所户口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星晨以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请求。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勇
代理审判员 勾向阳
人民陪审员 杨鹏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俊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