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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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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三平诉平舆县杨埠镇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平行初字第0011号 原告徐三平,男,汉族,1962年10月15日出生,农民,住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彭国富,男,汉族,1955年3月11日出生,住平舆县。 被告平舆县杨埠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郑华伟,镇长。 委托代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平行初字第0011号

原告徐三平,男,汉族,1962年10月15日出生,农民,住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彭国富,男,汉族,1955年3月11日出生,住平舆县。

被告平舆县杨埠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郑华伟,镇长。

委托代理人陶红莉,杨埠镇司法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韩大鹏,杨埠镇政府工作人员。

第三人徐卫东,男,汉族,1972年7月2日出生,农民,住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张卫华,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三平不服被告平舆县杨埠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杨政(2013)9号《关于对大湾村委九组村民徐三平、徐卫东两家之间公共道路的处理意见》一案,我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三平以已经与第三人徐卫东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三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三平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三平负担。

审 判 长  李 勇

审 判 员  张俊峰

代理审判员  勾向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 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