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平行初字第0011号 原告徐三平,男,汉族,1962年10月15日出生,农民,住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彭国富,男,汉族,1955年3月11日出生,住平舆县。 被告平舆县杨埠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郑华伟,镇长。 委托代理人陶红莉,杨埠镇司法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韩大鹏,杨埠镇政府工作人员。 第三人徐卫东,男,汉族,1972年7月2日出生,农民,住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张卫华,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三平不服被告平舆县杨埠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杨政(2013)9号《关于对大湾村委九组村民徐三平、徐卫东两家之间公共道路的处理意见》一案,我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三平以已经与第三人徐卫东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三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三平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三平负担。 审 判 长 李 勇 审 判 员 张俊峰 代理审判员 勾向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 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