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平行初字第0020号 原告李保民,男,汉族,1952年11月12日出生,住平舆县。 法定代表人秦胜利,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留邦,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保民不服被告平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我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保民以被告已经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保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保民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保民负担。 审 判 长 李 勇 审 判 员 张俊峰 代理审判员 勾向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 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