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平行初字第31号
原告任起彬,男,汉族,1966年10月4日出生,住平舆县。
原告余美玲,女,汉族,1966年3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
负责人张小彬,主任。
原告任起彬、余美玲不服被告清河街道办事处张楼居委会强行把其宅基地卖给平舆县万通公司,认为侵害了自己享有的土地使用权,要求归还其宅基地,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为由提起撤诉请求。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勇
审 判 员 张俊峰
人民陪审员 杨鹏飞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勾向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