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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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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睛睛诉平舆县公安局、平舆县公安局杨埠派出所户籍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平行初字第0023号 原告刘晴晴,女,2011年2月22日出生,住平舆县。 监护人刘秋娟,女,1987年9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平舆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卞凤禄,局长。 被告平舆县公安局杨埠派出所 负责人李成锋,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平行初字第0023号

原告刘晴晴,女,2011年2月22日出生,住平舆县

监护人刘秋娟,女,1987年9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平舆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卞凤禄,局长。

被告平舆县公安局杨埠派出所

负责人李成锋,所长。

原告刘晴晴不服被告平舆县公安局、平舆县公安局杨埠派出所户口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晴晴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请求。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晴晴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勇

代理审判员  勾向阳

人民陪审员  杨鹏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俊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