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平行初字第14号 原告李俊展,男,201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 监护人李洋里,男,1985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李俊展之父。 负责人李华,所长。 原告李俊展要求平舆县公安局玉皇庙派出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我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原告李俊展以其与被告平舆县公安局玉皇庙派出所之间的行政争议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俊展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俊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俊展承担。 审 判 长 张俊峰 代理审判员 勾向阳 人民陪审员 杨鹏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闫璐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