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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王喜明不服被告济源市公安局沁园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2015)济行初字第5号 原告王喜明,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闫小省(系王喜明妻子),女,1964年1月11日出生。 被告济源市公安局沁园分局。 法定代表人王行杰,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峥,该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任宝艳,济源市公安局民警。 第三

(2015)济行初字第5号

原告王喜明,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闫小省(系王喜明妻子),女,1964年1月11日出生。

被告济源市公安局沁园分局

法定代表人王行杰,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峥,该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任宝艳,济源市公安局民警。

第三人丁苏明,男,1964年5月19日出生。

原告王喜明不服被告济源市公安局沁园分局(以下简称沁园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将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丁苏明列为本案第三人。本院同日受理后,当日向原告王喜明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于2015年1月20日、22日分别向被告沁园分局和第三人丁苏明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喜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闫小省,被告沁园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张峥、任宝艳,第三人丁苏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沁园分局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济公沁分(治安)行罚决字(2014)0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4年6月3日7时30分许,环卫工人王喜明和丁苏明因工作中矛盾引发口角,之后双方发生打架,经鉴定,王喜明和丁苏明的伤情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违法行为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王喜明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原告王喜明诉称:2014年6月3日7时30分许,其和丁苏明在沁园街道办事处御驾大街清扫垃圾期间发生口角,之后双方发生撕扯。此事经沁园分局处理,作出济公沁分(治安)行罚决字(2014)0102号和济公沁分(治安)行罚决字(2014)0103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王喜明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丁苏明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其认为,第一,其没有打丁苏明;第二,其是手和腰两处伤,对其的处罚显失公平。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济公沁分(治安)行罚决字(2014)0102号行政处罚决定。

被告沁园分局辩称:2014年6月3日7时许,环卫工人王喜明和丁苏明因工作中矛盾引发口角,后双方发生撕打,被人劝开后再次争吵、撕打,期间王喜明殴打丁苏明面部致使丁苏明两颗牙齿缺损。经法医鉴定,王喜明右手部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丁苏明头部脑震荡与牙齿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王喜明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王喜明殴打他人的行为系同事之间因工作纠纷引起,且双方均有过错,符合情节较轻情形。其局给予王喜明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王喜明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丁苏明述称:其的牙齿是王喜明打掉的,在二院住院的手续是真实的。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正确,作出的处罚是合法的。王喜明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被告沁园分局在法定期间内提交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具体如下:

1、其局2014年6月3日制作的接处警登记表。

2、其局2014年6月3日制作的受案登记表。

3、其局对王喜明制作的传唤证。

4、其局2014年6月18日询问王喜明的笔录。王喜明陈述的主要内容为:2014年6月3日7时许,其和丁苏明、小苗、素萍、连胜利、崔玉国六个人在御驾村同心街清理垃圾。其让垃圾车往前走,丁苏明在后边不让车走,并骂其,之后他俩互骂几句。在又清理完一堆垃圾后其再次让垃圾车往前走时,丁苏明又骂其,其上去和丁苏明发生争执,丁苏明拿铁锹木质把手朝其腰部打了一下,其抓着丁苏明胸口上边的衣服,丁苏明也抓着其的衣服,并把其放在上衣左侧胸前口袋内的手机和烟拿走了,其让丁苏明还回来,丁苏明不给其,并握着其的右手指头把其崴倒在地上,同事们把他俩分开,并劝说不要打架,过了一、二分钟,丁苏明手里拿着牙,说他的牙掉了。

5、其局2014年6月9日询问丁苏明的笔录。丁苏明陈述的主要内容为:2014年6月3日7时许,其和王喜明、金瑞、素萍、连胜利、崔玉国六个人在御驾村同心街扫垃圾。有一堆垃圾没有清理完,王喜明就喊着让连胜利把车开走,其说还有一点没有清理完,让车等一会,然后其就和王喜明发生口角,一起干活的几个人上来拦着,没有再吵架。又往前扫了一段路,王喜明又催车往前走,其和王喜明又吵起来,王喜明上来就掐着其的脖子把其推到树上,其手中拿的干活的铁锹也掉在地上,王喜明朝着其头上和胸口打了几拳,被崔玉国等人拉开后,继续往前扫垃圾。干完活,其沿路往西边走,连胜利从车上下来说今天的事不要生气,其说其不跟王喜明说那么多,不照路,王喜明听见后过来吵着说谁不照路,然后掐着其的脖子将其压在路边的长椅上,用拳头朝其嘴上打,连胜利和崔玉国上来把其和王喜明两人拉开,拉开后,其发现牙被王喜明打掉了。其没有动手打王喜明,其干活的时候拿着铁锹,王喜明第一次掐着其脖子把其推到树上的时候,其就把铁锹扔到地上了。

6、其局2014年6月3日询问连胜利的笔录。连胜利陈述的主要内容为:2014年6月3日早上,其和丁苏明、王喜明、崔玉国、小苗、素萍六个人在御驾大街扫垃圾。其在车上开车,其他五个人都在下边,听见后边有人吵架,其没有在意。后来王喜明站在路边让其往前挪车,其把车挪到胡辣汤门口,丁苏明和王喜明两个人一边装车一边互相辱骂,并拉扯在一起,其从车上下来将他们两人分开后,他们继续装车。在车往西边走出几十米后,其把车停在路边,六个人都在路边歇着,王喜明和丁苏明两个人又发生口角,并扭打到一起,王喜明掐着丁苏明脖子将丁苏明顶在路边树上,丁苏明抓着王喜明胸口附近的衣服,其和崔玉国上去把他俩拉开,丁苏明又拿着一个铁锹要打王喜明,但没有打住王喜明,其等拦着丁苏明,丁苏明就把铁锹放下了。后来,王喜明和丁苏明两人又互相骂着扭到一起,王喜明用拳头朝丁苏明脸上打了,丁苏明弯腰从地上捡起一个东西,并说他的牙被打掉了,其等人看见丁苏明手里有一个牙,后来装在口袋里了。

7、其局2014年6月3日询问崔玉国的笔录。崔玉国陈述的主要内容为:2014年6月3日早上,其和丁苏明、王喜明、连胜利、小苗、素萍六个人在御驾大街扫垃圾。连胜利在车上开车,其余五个人都在下边装垃圾。快干完活时,王喜明吆喝让车往前走,丁苏明说还有一点没有干完,和王喜明发生争执。车挪到胡辣汤门口,丁苏明和王喜明两个人边装车边互相辱骂,后来拉扯到一起,连胜利从车上下来,其和连胜利将他俩分开,他俩仍互相辱骂。车走出几十米后停在路边,六个人都在路边歇着,王喜明和丁苏明两人又发生口角,又扭打到一起,王喜明掐着丁苏明脖子将丁苏明顶在路边树上,丁苏明抓着王喜明胸口附近的衣服,其和连胜利上去把他俩拉开,丁苏明又拿着一个铁锹要打王喜明,但没有打住王喜明,其等拦着丁苏明,丁苏明将铁锹放下了。王喜明问丁苏明要手机,丁苏明不给他,他俩又互相骂着扭到一起,王喜明用拳头朝丁苏明脸上打了,丁苏明弯腰从地上捡起一个东西,并说他的牙被打掉了,其等看见丁苏明手里有一个牙,后来装在口袋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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