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牟行审字第17号
法定代表人魏定奇,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镔,中牟县城乡规划局法制科科长。
法定代表人周珂静。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城乡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牟城规)罚字(2014)第02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州启程置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在中牟县广惠街与万胜路交叉口实施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中牟县城乡规划局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行政处罚标准及《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的(牟城规)罚字(2014)第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牟城规)罚字(2014)第02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张瑞颖
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武盛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