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行初字第3号
原告:郭留定,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周培斌。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肃,该局干警。
委托代理人:孙伟伟,该局干警。
第三人:张洪祥,男,2000年4月18日生,汉族。
法定监护人:张延生,男,1973年1月3日生。系张洪祥之父。
原告郭留定不服新安县公安局新公(城)行罚决字(2014)1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留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留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吕红营
审 判 员 崔玉卿
人民陪审员 韩雪萍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代书 记 员 郭佳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