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行初字第2号
原告:赵毅,男,汉族,2000年2月26日生。
法定监护人:郭丽,女,汉族,1975年10月11日生。系赵毅母亲。
法定代表人:周培斌。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肃,该局干警。
委托代理人:孙伟伟,该局干警。
第三人:张洪祥,男,2000年4月18日生,汉族。
法定监护人:张延生,男,1973年1月3日生。系张洪祥之父亲。
原告赵毅不服新安县公安局新公(城)行罚决字(2014)1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吕红营
审 判 员 崔玉卿
人民陪审员 韩雪萍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代书 记 员 郭佳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