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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张娅丽诉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洛龙行初字第05号 原告:张娅丽,女,汉族,1957年6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继红,女,汉族,1966年7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小平,女,汉族,1971年2月13日出生。 被告: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政 判 决 书

(2015)洛龙初字第05号

原告:张娅丽,女,汉族,1957年6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继红,女,汉族,1966年7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小平,女,汉族,1971年2月13日出生。

被告: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克轩,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程火花,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军锋,西工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原告张娅丽诉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下称西工区政府)要求公开政府信息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行辖字第5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洛龙区人民法院管辖。2015年1月6日由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原告张娅丽及委托代理人王继红、张小平,被告西工区政府委托代理人程火华、刘军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2014年9月1日,西工区政府收到张娅丽2014年8月27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西工区政府公开如下政府信息:1、请公开批准成立东轴指挥部的文件或相关信息;2、东轴指挥部工作职责,人员组成及分工;3、东轴指挥部和东轴项目之间的关系;4、公开拆迁工作部署;5、东轴指挥部与中创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是什么关系,该公司与政府就拆迁工程签署的协议、合同等文件或相关信息;6、对此事件的调查过程和结论。

2014年9月19日,西工区政府就该申请作出《关于张娅丽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答复内容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你申请中第1条、第2条、第3条和第4条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故不予公开。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你在第5条信息公开申请中提到中创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指挥部于2014年9月3日发函至洛阳市中创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征求意见,该公司于2014年9月9日回函不同意公开该公司与指挥部签订的合同文本,故无法公开此项内容。三、你在信息公开申请中提到的第六条:对此事件的调查过程及结论。事情发生后,东轴项目负责人吴延军同志立即通知安排指挥部刘欣慰和孔博两位工作人员到现场对房屋倒塌一事进行调查,协调洛阳中创拆迁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与你联系,积极协调解决此事。但因不了解你的具体居住地址,你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故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直至你到区信访局反映,吴延军同志当面向你道歉,解释答复,并就赔偿事宜与你进行协商。

原告张娅丽诉称:原告于2014年8月27日向西工区政府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被告于9月19日作出答复。被告回复的原告申请中的1、2、3、4项被告没有指明具体属于哪一类信息而不予公开;第5、6项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作出过该具体行政行为。邮寄信息公开答复由申请人付邮费没有法律依据。信息答复行文格式违反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据此,原告认为此回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2014年9月9日信息公开答复违法,依法撤销该答复,重新作出符合申请人要求的答复。

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材料和相关法律规章依据:

证据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三条:对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证明:归并处理应由原告做出。

证据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第十一条第二款: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第十二条第四款: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证明:原告的1、2、3、4项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

证据三、《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开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等信息。第四条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处理

证明:商业秘密其内涵由国家工商总局以法规方式发布,是否造成侵害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

证据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证明:可以做区分处理的应当区分处理。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一、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补偿成本原则制定并向社会公示。

证明:邮寄费收费标准由河南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证据五、《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第九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序、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证明:答复属于公文,应依照规定行文。

证据六、省发改委信息公开回复豫发改信复(2014)73号

证明:河南省关于信息公开邮寄费用没有制定收费办法。

证据七、原告付费的邮寄单据

证明:原告付费,被告邮寄时没有告诉原告不同意倒付时由被告付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