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洛龙行初字第16号
委托代理人:袁晓辉,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曾丹梅,局长。
委托代理人:范六方,男,该局商贸服务管理科主任科员。
委托代理人:王洪波,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卢建章,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瑜勃,河南西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胜利诉洛阳市商务局(下称市商务局)及偃师市商务局因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4月1日公开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原告赵胜利及委托代理人袁晓晖,被告市商务局委托代理人范六方、王洪波,被告偃师市商务局委托代理人袁瑜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赵胜利诉称:2011年8月15日洛阳市商务局下发《关于公布洛阳市2011年加油站发展实施规划的通知》洛商商贸(2011)47号文件中规划:在偃师市翟镇镇前李村段(偃洛夹河快速通道)建设一个加油站。时至今未开工建设,该规划已不能实施。2012年9月20日,赵胜利取得位于偃洛夹河快速通道,岳滩镇喂南村段的用地合同,随后取得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2013年3月1日,赵胜利向偃师市商务局申请建设偃师市龙龙加油站,偃师市商务局经调查答复:按有关政策办理相关手续。但对赵胜利的申请一直推脱不予办理,赵胜利即向洛阳市商务局反映。2014年4月21日,市商务局就赵胜利反映的两个问题:一、翟镇镇前李村加油站规划建设不能实施,偃师市商务局不予调整;二、将该规划调整到岳滩镇喂南段,偃师市商务局不予调整。向偃师市商务局下发工作沟通函,要求偃师市商务局认真核实有关情况。示明如情况属实,要求偃师市商务局按照成品油管理办法规定上报,公示后,请省商务厅列入规划调整。而偃师市商务局接到沟通函,未就相关情况上报市商务局。二被告之间推诿扯皮,不履行职责,对赵胜利的申请不调查和实地勘察,对提供材料不审查,对2011年洛阳市加油站发展实施规划中已不能实施的洛阳市偃师市翟镇镇前李村段的加油站不进行调整,致使赵胜利申请建设加油站的计划无法实现。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赵胜利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依法履行职责,对2011年洛阳市加油站发展实施规划中洛阳市偃师市翟镇镇前李村段的加油站上报至河南省商务厅进行调整,地点调整至洛阳市偃师市岳滩镇喂南村段,以维护赵胜利合法权益。
原告赵胜利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2011年8月15日洛阳市商务局下发的《关于公布洛阳市2011年加油站发展实施规划的通知》洛商商贸(2011)47号文;证明:2011年洛阳市加油站发展实施规划中在偃师市翟镇镇前李村段(偃洛夹河快速通道)建设一个加油站。
2、原告与偃师市岳滩镇喂南村十组签订的租地合同一份;
证明:原告于2012年9月20日取得了地址位于偃洛夹河快速通道,偃师市岳滩镇喂南村段的用地合同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各一份;证明:原告于2012年10月15日取得了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原告于2012年11月27日取得了发改委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确认书。
4、2013年3月1日原告向被告偃师市商务局申请准备建设偃师市龙龙加油站一份;证明:被告偃师市商务局在该申请上盖章,并注明“按有关政策办理相关手续”。说明被告同意原告在偃师市岳滩镇喂南村段建设加油站;同时说明2011年洛阳市加油站发展实施规划中在偃师市翟镇镇前李村段(偃洛夹河快速通道)建设一个加油站已不能实施,需要上报调整。
5、工作沟通函一张;证明:2011年洛阳市加油站发展
实施划中在偃师市翟镇镇前李村段(偃洛夹河快速通道)建设的一
个加油站已不能实施,需要上报调整到偃师市岳滩镇喂南村段。
6、2012年10月17日申请和2014年4月11日变更加油站手
续申请各一份;证明:赵胜利多次向偃师市商务局提出建设加油站
的申请被拒绝,偃师市商务局存在不作为。
7、偃师市垦利加油站在偃师市翟镇镇前李村段申请建加油站的有关材料8份15页;证明:在偃师市翟镇镇前李村段申请建设的偃师市垦利加油站由于没有用地手续,没有确认文件,没有开工建设,应当予以调整。
被告洛阳市商务局辩称:一、赵胜利关于偃师市翟镇镇前李村段(偃洛夹河快速通道)建设加油站的规划已不能实施的主张,不能成立。经河南省商务厅批准的洛阳市“十二五”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包括偃师市商务局上报的建设八座加油站(含2座单品种加油点升级为双品种加油站)的规划,其中之一即为“翟镇镇前李村”的建站规划。虽然“偃师市翟镇镇前李村段(偃洛夹河快速通道)”的建站规划,经偃师市商务局上报,已列入经河南省商务厅批准的洛阳市2011年加油站行业发展实施规划。但是,即便该建站规划截至目前仍未实施,其作为洛阳市“十二五”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在“十二五”期间仍是有效规划,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仍然有权申请在该规划建站点申请建设加油站。二、赵胜利关于调整规划的主张,不能成立。河南省商务厅《关于编制河南省成品油分销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载明,“成品油零售企业的设置原则:依据城乡规划和道路发展的总体规划,严格控制总量,合理优化布局。”赵胜利要求变更的建站地点岳滩镇喂南村,经偃师市商务局调查,属偃师市规划的招商引资企业——南方科技的用地范围。偃师市岳滩镇人民政府证明,偃师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岳滩产业集聚区古城快速通道两侧,无规划建设加油站区域。赵胜利的主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规定,不能成立。三、市商务局不存在不履行职责的行为。2014年4月21日,赵胜利到市商务局反映情况。市商务局工作人员热情接待赵胜利,且当日发函偃师市商务局。偃师市商务局复函称,该局工作人员多次给予赵胜利口头、书面回复,主管副市长焦璐组织有关单位亲自到岳滩镇喂南村实地调查了解情况,当面告知赵胜利,该地块按偃师市整体规划是招商引资企业——南方科技的用地范围,不能建设加油站。由于赵胜利要求建加油站的地点,不符合偃师市的城乡规划,偃师市商务局不同意赵胜利变更加油站行业规划的要求,没有向市商务局报送变更加油站行业规划的资料,市商务局不可能在未经偃师市商务局上报的情况下,上报河南省商务厅变更偃师市的加油站行业规划。赵胜利诉称市商务局不履行职责,没有事实根据,不能成立。综上,赵胜利关于调整偃师市翟镇镇前李村段(偃洛夹河快速通道)建设加油站的规划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洛阳市商务局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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