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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冯浩诉洛阳市园林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洛龙行初字第18号 原告:冯浩,男,汉族,1973年2月17日出生。(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谢文庆,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文智,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洛龙行初字第18号

原告:冯浩,男,汉族,1973年2月17日出生。(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谢文庆,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文智,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洛阳市园林局

法定代表人:蒋勤,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阮灿平,该局副局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史中原,河南威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冯浩诉洛阳市园林局(下称市园林局)因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3月24日公开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原告冯浩委托代理人谢文庆、王文智,被告市园林局委托代理人阮灿平、史中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冯浩诉称:原告于2014年11月29日到南昌路石化新区家属院收费办事,遇到家属院内物业公司擅自砍伐、移植银杏树十余株,即报警投诉。2014年12月11日,原告通过洛阳市政府连线发帖询问市园林局投诉的处理结果。同年12月15日,被告回复:您此前反映的问题经我局绿化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现场查看,该家属院物业部门对树木进行了移植,我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已要求该小区对移植树木行为进行了纠正和批评教育,并要求此后有类似事项先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实施。看到回复后,原告对照《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具体规定,发现被告应当根据《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对石化工程公司擅自移植银杏树木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以每株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被告目前的行为属于不作为。为此,原告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2月8日收到洛政复决字(2015)第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面对中石化公司擅自移植银杏树,实际修建其他违章建筑的事实于不顾,对被告的违法行为支持、纵容,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全面审查并确认被告拒绝履行《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对南昌路石化公司擅自移植银杏树木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以每株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被告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行政复议决定书洛政复决字(2015)72号。证明:对被告行政执法的不作为行为,原告已经提起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没有对该违法行为纠正。

2、原告在“政府连线”上要求被告告知查处结果和洛阳市园林局的回复。证明:针对原告的投诉,市园林局没有按照《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和《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3、《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和《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证明:根据《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和《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对移植树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被告市园林局局辩称:2014年11月29日下午14时左右,市园林局接到110报警举报电话,举报人称涧西区丽新路石化家属院有人移植树木。市绿化监察大队速派执法人员孙某某、陈某某俩人赶到现场。经调查,在该家属院东南角围墙边有人正在移植银杏树,执法人员当场予以制止,并要求移树人立即将三株已挖出的银杏树栽回原位,移树人也予以配合。执法人员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该单位分管绿化的工作人员徐某某当场进行了口头警告和批评教育,并告知移植树木需首先办理审批手续。事件处理完毕,执法人员于当日16时左右,将事件处理经过及结果告知举报人冯浩,举报人也表示满意。后经核实树木归中石化洛阳公司所有,因该地段树木上方有高压线,存在巨大安全隐患。2014年11月1日,中石化洛阳工程公司向涧西区城建局申请移植16棵树木,同时按照审批程序正在向绿化主管部门审批。2014年12月10日经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后,于同年12月20日将该处树木由家属院西院移植至东院。本案中,执法人员根据违法轻微,以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人性化执法理念,口头警告和批评教育移植人并无不当。原告要求市园林局按照《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处罚并不妥当,该条例实施之日为2014年12月1日,而本案移植行为发生在2014年11月29日,之前的绿化条例对擅自移植树木的行为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且我国法律实行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故此,市园林局认为对石化公司擅自移植树木的违法行为认真履行了法定职责,对其轻微的违法行为进行警告和批评教育,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无不当,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和材料:

1、案件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移树事件发生后,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和纠正;2、2014年11月29日石化家属院移植树木现场照片3张。证明移树3棵和现场情况;3、审办完移树手续后,移植树林照片4张。证明:手续完备批准后移植现状;4、洛阳市城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批表。证明:移植手续办理时,有违法行为,纠正该办的手续后再实施;5、洛阳市园林局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各一份。证明:市园林局没有不作为。

庭审中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并经双方质证、认证后,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4年11月29日下午14点左右,冯浩电话举报石化公司擅自移植银杏树,市园林局下属单位绿化监察大队即刻派执法人员孙某某、陈某某到现场调查处理。经现场查勘及询问相关人员,发现现场有三棵银杏树木被挖出放在地上,经当场制止并要求将已挖出的树木栽回原位,移树人当场执行。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形及违法轻微的事实,对该单位的领导徐某某进行了口头警告和批评教育,当场告知移植树木需办理审批手续,未对该单位的移植树木行为再进行书面的行政处罚。2014年11月29日案件询问调查笔录中,徐某某也明确表示已经申报了绿化行政许可,正在审批过程中,也将挖出的银杏树栽回原处。

之后,2014年12月9日中石化工程公司向市园林局递交移植该地段树木的行政许可审批表,表内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栏由洛阳市涧西区城乡建设局在审批表中签署“同意上报”,并加盖该局审批专用章。市园林局接到审批表后,到现场勘验,同意其办理移植该处树木,审批手续于12月10日办结.12月11日,冯浩在网上发帖询问其举报事项的查处情况。12月15日,市园林局通过网上回复了事项查处结果。中石化洛阳工程公司于12月20日将该处11株树木由家属西院移植到家属东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