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亚斌,局长。 委托代理人石玉娜,女,温县公安局干警。 原告任福旺诉被告温县公安局要求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福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玖霞 审 判 员 郑复安 人民陪审员 王东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 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