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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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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福旺诉温县公安局要求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被告温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王亚斌,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成君,男,温县公安局干警。 委托代理人石玉娜,女,温县公安局干警。 原告任福旺诉被告温县公安局要求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在审理中,原告于2

被告温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王亚斌,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成君,男,温县公安局干警。

委托代理人石玉娜,女,温县公安局干警。

原告任福旺诉被告温县公安局要求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福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玖霞

审 判 员  郑复安

人民陪审员  王东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 珂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