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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郭长军等九人诉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商行初字第88号 原告郭长军,男,汉族。 原告陈予东,女,汉族。 原告沙丽娟,女,回族。 原告杨羽,男,回族。 原告魏富荣,男,回族。 原告王文华,男,回族。 原告沙恒云,女,回族。 原告韩爱文,男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2014)商行初字第88号

原告郭长军,男,汉族。

原告陈予东,女,汉族。

原告沙丽娟,女,回族。

原告杨羽,男,回族。

原告魏富荣,男,回族。

原告王文华,男,回族。

原告沙恒云,女,回族。

原告韩爱文,男,汉族。

原告胡宝献,男,汉族。

上述九名原告共同推举郭长军、陈予东为诉讼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范家华,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商丘市园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陶青松,男,区长。

委托代理人崔海生,男,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建忠,男,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长军等九人不服被告商丘市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2014年10月30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法定时间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案于2014年11月26日开庭审理。原告诉讼代表人郭长军、陈予东、委托代理人范家华,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崔海生、刘建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2014年7月4日作出的《关于对郑徐客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决定称为促进郑徐客专高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决定对郑徐客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征收范围郑徐客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在作出上述《征收决定》后于次日公布。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原告诉称,2014年7月4日作出17号《征收决定》并于7月5日公布,原告所有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征收目的违法,征收补偿方案没有经过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没有依法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没有依法足额存储,专款转用,原告认为征收决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被诉《征收决定》违法。

被告辩称,被诉《征收决定》为高铁建设项目,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征收,被告作出征收决定之前,提供了相关规划要求,制定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经过论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被告根据征收情况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也已经足额到位,做到专款专用。被诉《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充分保护了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被告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为证明被诉《征收决定》合法提供证据如下:

第一组证据,1、2011年12月31日商政文(2011)306号商丘市人民政府文件——《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丘市中心城区火车站周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证明(2011)306号市政府文件对涉案工程进行了依法批复。2、2012年7月30日铁鉴函(2012)9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道部关于新建郑州至徐州铁路客运专线初步设计的批复》,证明涉案项目既经过国家主管部门依法批准。3、2013年1月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河南省国土资源局河南省铁路建设协调办公室联合签发的文件,豫政重点办(2013)1号——《关于切实做好郑徐铁路客运专线河南段建设用地保证工作的通知》,证明项目相关用地经省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批准。4、2013年5月15日商规委审(2013)02号商丘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文件《商丘市城乡规划委员会2013年第二次会议会议纪要》,证明涉案安置项目经过商丘市城乡规划部门依法批准。5、2013年2月20日商丘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文件十四市长余学友《政府工作报告》。6、2013年2月20日商丘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文件十五发改委主任付元学《关于商丘市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3年计划(草案)的报告》。7、2013年2月22日商丘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8、2013年2月23日商丘日报新闻报告《关于商丘市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3年计划的决议》。上述证据证明《征收决定》涉案工程经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批准。9、2013年8月5日商发改城镇(2013)120号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关于﹤商丘市梁园区高铁建设区供热管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10、2013年8月5日商发改城镇(2013)122号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关于﹤商丘市梁园区高铁建设区供水管网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11、2013年8月5日商发改城镇(2013)123号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关于﹤商丘市梁园区高铁建设区雨水管网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12、2013年8月22日商发改城镇(2013)128号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关于﹤商丘市梁园区高铁建设区燃气管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13、2013年9月5日商发改城镇(2013)139号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关于﹤商丘市梁园区高铁建设污水管网扩建工程许可性研究报告﹥的批复》。14、2013年9月5日商发改城镇(2013)145号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关于﹤梁园区城市生活垃圾收运系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上述证据证明市发改委对高铁建设区供水、供热、雨水、燃气、污水、生活垃圾收运等进行了批复。15、2013年11月7日商规委审(2013)04号商丘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文件《商丘市城乡规划委员会2013年第四次会议会议纪要》。证明商丘市政府认真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研究,决定予以规划许可。16、2014年2月25日商丘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文件十五——商丘市人民政府市长余学友《政府工作报告》。证明商丘市梁园区高铁拆迁及建设工程是商丘市政府2014年确定的八项主要工作之一,并且首先由有关部门提出方案规划。17、2014年2月25日商丘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文件十六——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付元学《关于商丘市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4年计划的(草案)报告》。证明相关规划经商丘人大通过批准。18、2014年2月28日商丘日报《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19、2014年2月28日商丘日报《关于商丘市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4年计划的决议》。证明两个报告经人大批准。20、2014年6月16日商铁指办(2014)8号郑徐铁路客运专线商丘段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文件——《郑徐商专商丘段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对梁园区高铁建设二期“梁园实施、市级核准”有关问题请示的回复》。证明涉案项目主管部门对高铁建设二期工程依法批准。21、2014年6月21日商丘市国土资源梁园分局《证明》。证明《征收决定》工程涉及土地属于国有。22、2014年6月24日铁总办函(2014)78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新建郑州至徐州铁路客运专线商丘市规划凯旋路、归德路等跨线立交方案及商丘站区道路立交工程变更涉及的批复》。证明高铁工程最高主管部门对相关工程变更进行有关批复。23、2014年7月29日商政文(2014)203号商丘市人民政府文件《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丘市火车站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24、2014年8月27日商发改城镇(2014)209号商丘市发改委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关于﹤商丘高铁站相关市政道路立交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证明以上47、48涉案工程项目市政府、市发改委依法进行了批复。被告提供第一组证据证明征收土地符合土地规划的要求,合法合理,征收决定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