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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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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玲、刘晓玲等14人诉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商行初字第86号 原告刘晓玲,女,汉族。 原告郝玲,女,汉族。 上述二名原告连同关秀华、张久玲、赵启祥、邹新志、张蕴芝、邹付爱、刘同春、刘静、张俊军、郭真理、冯卫东、赵玉兰等十二人共同推举张久玲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商行初字第86号

原告刘晓玲,女,汉族。

原告郝玲,女,汉族。

上述二名原告连同关秀华、张久玲、赵启祥、邹新志、张蕴芝、邹付爱、刘同春、刘静、张俊军、郭真理、冯卫东、赵玉兰等十二人共同推举张久玲、关秀华、邹新志、赵启祥为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关秀华,女,回族。

诉讼代表人张久玲,女,汉族。

诉讼代表人赵启祥,男,满族。

诉讼代表人邹新志,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战敏,男,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旭亮,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园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陶青松,男,区长。

委托代理人崔海生,男,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建忠,男,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郝玲、刘晓玲二人连同关秀华、张久玲、赵启祥、邹新志、张蕴芝、邹付爱、刘同春、刘静、张俊军、郭真理、冯卫东、赵玉兰等十二人不服被告商丘市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共同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2014年10月17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法定时间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案于2014年11月20日开庭审理。原告诉讼代表人关秀华、张久玲、邹新志、赵启祥,委托代理人任战敏、周旭亮,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崔海生、刘建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2014年7月4日作出的《关于对郑徐客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决定称为促进郑徐客专高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决定对郑徐客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征收范围郑徐客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在作出上述《征收决定》后于次日公布。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原告诉称,2014年7月4日作出17号《征收决定》,原告所有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前提条件违法、程序违法、实体违法,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被诉《征收决定》违法。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第一组证据1、原告刘晓玲商市房权证(2004)字第B031664号房屋所有权证。2、原告郝玲字第029575号房屋所有权证。第二组证据1、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回复》规划图一份,证明被告征收原告房屋是借高铁建设的机会搞商业开发。2、安置地点的照片9张,证明为被征收人提供的安置房遇到阻挠,尚未建设。3、房屋征收现场照片11张,证明房屋征收尚未完成,房屋已被拆除,征收行为存在违法之处。

被告辩称,被诉《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充分保护了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被告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为证明被诉《征收决定》合法提供证据如下:

第一组证据,1、2012年7月30日铁鉴函(2012)9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道部关于新建郑州至徐州铁路客运专线初步设计的批复》。证明涉案项目既经过国家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公共利益。2、2013年1月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河南省国土资源局河南省铁路建设协调办公室联合签发的文件:豫政重点办(2013)1号——《关于切实做好郑徐铁路客运专线河南段建设用地保证工作的通知》证明项目相关用地经省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批准。3、2013年5月15日商规委审(2013)02号商丘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文件《商丘市城乡规划委员会2013年第二次会议会议纪要》。证明涉案安置项目经过商丘市城乡规划部门依法批准。4、2013年2月20日商丘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文件十四市长余学友《政府工作报告》。5、2013年2月20日商丘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文件十五发改委主任付元学《关于商丘市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3年计划(草案)的报告》。6、2013年11月7日商规委审(2013)04号商丘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文件《商丘市城乡规划委员会2013年第四次会议会议纪要》。证明商丘市城乡规划局认真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研究,决定予以规划许可。7、2014年2月25日商丘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文件十五——商丘市人民政府市长余学友《政府工作报告》。证明商丘市梁园区高铁拆迁及建设工程是商丘市政府2014年确定的八项主要工作之一,并且首先由有关部门提出方案规划。8、2014年2月25日商丘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文件十六——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付元学《关于商丘市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4年计划的(草案)报告》。证明相关规划经商丘人大通过批准。9、2014年2月28日商丘日报《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证明两个报告经人大批准。10、2014年6月16日商铁指办(2014)8号郑徐铁路客运专线商丘段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文件——《郑徐商专商丘段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对梁园区高铁建设二期“梁园实施、市级核准”有关问题请示的回复》。证明涉案项目主管部门对高铁建设二期工程依法批准。11、2014年6月21日商丘市国土资源梁园分局《证明》。证明工程涉及土地属于国有。12、2014年6月24日铁总办函(2014)78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新建郑州至徐州铁路客运专线商丘市规划凯旋路、归德路等跨线立交方案及商丘站区道路立交工程变更涉及的批复》。证明高铁工程最高主管部门对相关工程变更进行有关批复。13、2014年7月29日商政文(2014)203号商丘市人民政府文件《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丘市火车站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14、2014年8月27日商发改城镇(2014)209号商丘市发改委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关于﹤商丘高铁站相关市政道路立交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证明对涉案工程项目市政府、市发改委依法进行了批复。上述证据证明征收决定合法,符合公共利益,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