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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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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商丘市住建局房屋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上诉人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自2008年以来就实际占有涉案房产,收取租金,被上诉人自丧失占用房产,收取租金的权利时就应当知道被诉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存在,从被上诉人2012年5月15日为梁素

上诉人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自2008年以来就实际占有涉案房产,收取租金,被上诉人自丧失占用房产,收取租金的权利时就应当知道被诉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存在,从被上诉人2012年5月15日为梁素珍出具的委托书显示,“2008年1月1日商业银行产权面积为2338.94平方米另收租金”,足以说明,即使按照被上诉人在出具该委托书时已经知道房产证的存在,被上诉人的起诉已经超出诉讼时效。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自2007年1月起,被上诉人将连同涉案房产在内的天朝家园一至三层商铺租赁给京港超市,被上诉人并没有实际管理房屋,也不存在丧失占用房产的情况,更没有丧失房屋所有权,也没存在知道被诉房产证的问题。2012年5月出具的委托书也只是委托收取租金,并不涉及房屋所有权及被诉房产证。在被上诉人欠上诉人870万元借款租金及利息未还时,京港超市在市监察局的干预下,将部分本应支付给被上诉人的租金支付给上诉人,以冲抵借款本息,并无不可,与上诉人擅自将被上诉人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并无联系,更无从推定出被上诉人知道涉案房产证的存在。原审被告为上诉人办理房屋登记时,没有通知被上诉人,也没有告知上诉人起诉权利及起诉期限,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上诉人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被上诉人请求维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

原审被告及原审第三人均坚持原审答辩意见,请求依法判决。

原审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的认定及查明的事实同原审。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诉讼时效作为限制当事人起诉的要素,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判断应当依据直接和确定的证据,本案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起诉超诉讼时效,所提供的证据均属于间接证据,无法确实证明被上诉人起诉已经超出法定时效,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被告为上诉人办理房屋登记时,没有取得原房屋权利人同意,没有审核房屋权属变动情况及查验原房屋所有权证,违反了原《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原审判决引用《房屋登记办法》不当,但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本案仅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中原银行商丘分行及王红江的民事关系,因各方当事人均没有要求对相应民事纠纷一并审理,原审关于商丘银行委托河南华仕德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本案房产的行为,系无效民事行为的评判,超出本案审查范围,应予纠正,对该行为及后续行为的效力本院不予审查。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上诉人商丘市新利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利民

审 判 员  牛 杰

代理审判员  宋 冲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