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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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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木三诉孟津县朝阳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强制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行辖字第53号 上诉人张木三诉孟津县朝阳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强制一案,孟津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孟津县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行辖字第53号

上诉人张木三诉孟津县朝阳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强制一案,孟津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孟津县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新安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