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行辖字第51号
上诉人马军伟诉孟津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孟津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孟津县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新安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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