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林方方与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洛阳市常顺建筑修缮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行终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方方,男,汉族,1983年2月26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代理人王丹,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权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畅,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行终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方方,男,汉族,1983年2月26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代理人王丹,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权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畅,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张玉琪,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春红,洛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干部。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冯晓曼,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顾问。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洛阳市常顺建筑修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念院,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现廷,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林方方因工伤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洛龙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洛龙行初字第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对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林方方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林方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方方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林方方承担。

审 判 长 张艳红

审 判 员 任海霞

代审判员 李扬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