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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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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执行史建民房屋征收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行辖字第124号 申请人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执行史建民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案,本院认为,该案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行辖字第124号

申请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执行建民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案,本院认为,该案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涧西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