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行辖字第124号
申请人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执行史建民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案,本院认为,该案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涧西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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