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行终字第2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学均,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延尾,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学新,男,194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老闷,男,1953年4月3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陆军,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延歆,男,193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新,男,1956年8月2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光欣,男,195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瑞安,男,193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国,男,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玲,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铁娃,男,194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天明,男,195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洛阳市旧城开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因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陈学均等十三人请求确认上诉人作出的《洛阳市旧城开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涧西区工农乡南村改造项目列入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批复》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由上诉人洛阳市旧城开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上诉人住所地在洛阳市涧西区。因此,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艳红 审 判 员 叶乃君 代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