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行初字第00025号
原告刘宝,男,成年,汉族,地址:温县温泉镇刘门庄人民街3排33号。身份证号:410825196305160510。
法定代表人刘中原,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运,男,温县环卫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立军,男,温县环卫所工作人员。
原告刘宝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玖霞
审 判 员 郑复安
人民陪审员 王东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郭 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