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行初字第00028号 原告刘波,男,成年,汉族,地址:温县温泉镇西张王围巾南路7排4号。身份证号:410825198011300513。 法定代表人刘中原,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运,男,温县环卫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立军,男,温县环卫所工作人员。 原告刘波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玖霞 审 判 员 郑复安 人民陪审员 王东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郭 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