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上行初字第112号 原告徐建楠,女,汉族,57岁。 法定代表人胡建辉,县长。 第三人李方,女,汉族,42岁。 原告徐建楠诉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李方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12)上行初字第87号行政判决,李方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3)驻行终字第02-1号行政裁定书,撤销本院(2012)上行初字第87号行政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房屋归属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建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建楠承担。 审 判 长 曹海军 审 判 员 冯晓霞 人民陪审员 王刘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