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上行初字第12号 原告张学忠,男,汉族,66岁。 法定代表人胡建辉,县长。 原告张学忠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16日对我种植的花木进行登记《上蔡县征收土地地上附属物补偿登记表》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学忠以诉讼请求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学忠以诉讼请求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学忠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曹海军 审 判 员 杨贺炜 人民陪审员 曹泽浩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谢亚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