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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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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春林冶金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济中行终字第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济源市春林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杨华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葛清林,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济中行终字第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济源市春林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杨华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葛清林,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济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所: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卢多璋,局长。

委托代理人常春梅,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丁亚丽,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源市春林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劳动保障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春林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撤回上诉,是上诉人春林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济源市春林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济源市春林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任秀娥

审 判 员  闫志强

代理审判员  刘生亮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