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开行初字第1号
原告丁国权,男,汉族,1971年6月3日出生。
负责人李晓伟,主任。
原告丁国权诉被告郑东新区如意湖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一案,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国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丁国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国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董俊杰
审 判 员 李 华
人民陪审员 冯佩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永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