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开行初字第20号 原告周官,男,汉族,1985年8月3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程红梅,局长 委托代理人武中文,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官诉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行政违法一案,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官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李 华 代理审判员 胡向楠 人民陪审员 冯佩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