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开行初字第39号
原告周桂琴,女,汉族,1957年9月1日出生。
原告郝飞,男,汉族,1984年11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文定,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虎强,区长。
原告周桂琴,郝飞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桂琴,郝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桂琴,郝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张晓炳
审 判 员 李 华
人民陪审员 冯佩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