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朱继银,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易善海,男,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王怀勇诉光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不服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光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撤销了光动监罚(2014)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王怀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王怀勇在本案宣告判决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怀勇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王怀勇负担。 审 判 长 李 刚 审 判 员 谢 晖 人民陪审员 黄守志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 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