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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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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常永、王清诉与柘城县伯岗乡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柘行初字第7号 原告张常永,男,住柘城县。 原告王清,男,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政,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柘城县伯岗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柘城县伯岗乡。 法定代表人钱坤,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吴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柘行初字第7号

原告张常永,男,住柘城县

原告王清,男,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政,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柘城县伯岗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柘城县伯岗乡。

法定代表人钱坤,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吴彬,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士林,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常永、王清诉被告柘城县伯岗乡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常永、王清自愿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常永、王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常永、王清负担。

审判长  王天峰

审判员  宋 静

审判员  路 敏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